阿联酋联邦税务局(FTA)和内阁在2026年下半年集中出了一批增值税(VAT)新规,绝大多数条款从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这次调整的重点不在税率,而在"进项税还能不能抵回来":过去很多卖家习以为常的抵扣,现在要先过供应商核查、付款路径、员工福利凭证几道关,过不了,钱就拿不回来。
先交代底稿:本文依据三份官方文件(Cabinet Decision No. 149 of 2026、FTA Decision No. 13 of 2026、FTA Decision No. 17 of 2026)的公开内容整理,文末附行动清单。这是政策解读,不构成税务意见,具体操作请与阿联酋当地持牌税务代理逐条核对。
一、发生了什么:三份文件,同一天落地
这次是"一个内阁决议 + 两个FTA决定"打包落地:
| 文件 | 内容 | 签发日 | 生效日 |
|---|---|---|---|
| Cabinet Decision No. 149 of 2026 | 修订2017年第52号内阁决议(VAT执行条例) | 2026年9月1日 | 2026年10月1日 |
| FTA Decision No. 13 of 2026 | 《进项税抵扣前,对供应有效性与完整性进行核查的措施、程序与条件》 | 2026年7月22日(8月20日公布) | 2026年10月1日 |
| FTA Decision No. 17 of 2026 | 《员工费用相关进项税收回的情形与条件》 | 2026年9月9日(9月28日公布) | 2026年10月1日 |
其中,13号决定是对VAT法第54(bis)条的执行细则,17号决定对应执行条例第53条第1款(c)项——也就是"员工福利"那一块。
这里要先纠正一个流传很广的误读:网上有版本称"企业须在30天过渡期内完成调整"。核对三份文件的官方文本,都没有"30天过渡期"这一条。文件是分批签发、统一在10月1日生效的,从签发到生效确实相隔约一个月,但这是立法节奏,不是给企业的"整改宽限期"。
真正的"30天",出现在两处规则内容里:一是"境外"身份的判定(在阿联酋停留少于30天),二是新员工临时住宿(不超过30天)。这两处跟"过渡期"是两回事。把"文件签发到生效的一个月"当成"整改窗口",是这轮传播里最容易让企业吃亏的误读。新规已生效,核查义务从10月1日起就是硬要求。
二、新规改了什么:四条主线
1)供应商和供应,抵扣前必须核查(13号决定)
13号决定把"先核查、后抵扣"变成了硬性程序,且要留痕。拆成六个动作:
查供应商身份。对方是自然人,要留存有效身份证件(Emirates ID或护照)副本,并在供货前见面(线上或线下均可);对方是法人,要核验其注册信息,并核验授权代表(董事、代理人或员工)的身份证件。
查经营地址。要用电子手段或实地走访确认有真实经营场所,且地址与该供应商的业务性质相符。
查风险指标。过去12个月内改地址超过2次、关键人员变更超过2次、交易规模/性质与自身业务明显不相称,都属于风险信号。命中了要留存书面解释,并能在FTA要求时提交。
查银行账户和外部评价。当同一供应商在过去12个月、或预计未来12个月的采购额超过 AED 375,000 时,要拿到供应商银行出具的账户证明,并查阅公开评价与媒体报道,确认无明显避税嫌疑。
查供应本身。交易要有真实商业理由;付款方式和条件要讲得通(涉及第三方收款、或付到注册地以外的账户,必须有合理商业解释);原则上用电子支付,用现金必须有书面商业理由且在法定限额内;价格/利润率不能明显偏离市场;货物的真伪、来源、所有权要能验证;中间商角色要有清晰商业解释。
核查程序要固化。首次交易的供应商要核查,之后每满12个月未核查的供应商要重新核查;每一笔应税供应都要核查;核查步骤要记录留档;并且要有一份书面政策,写明执行、复核、监督的责任人及其权限。
有一条豁免:单笔不含税对价低于 AED 10,000 的供应,可以不做上述核查。但如果同一供应商在过去12个月、或预计未来12个月的合计采购额超过 AED 100,000,这个豁免就不适用了。注意这个设计:豁免是按"单笔"给的,责任是按"年度累计"收的。
2)员工福利的进项税,口径更清晰、也更依赖凭证(17号决定 + 149号决定)
17号决定列出了6类可以抵扣的情形,每一类都带条件:
| 情形 | 核心条件 |
|---|---|
| 通勤交通 | 仅限"住所—工作地/客户处"或与履职直接相关的用途;不得用于员工个人利益;员工不能选择改发现金补贴 |
| 偏远地区餐食 | 员工住所位于偏远/隔离区域;附近和工作地没有合适的备餐设施或餐厅;供餐与工作时段直接挂钩;不能改发现金 |
| 工作相关住宿 | 员工不能选择现金替代;住宿是运营需要、不属于员工福利或常规薪酬安排;工作性质要求就近居住;住宿专供该员工居住;配置与岗位和基本居住需求相称 |
| 新员工临时住宿 | 临时提供、且不超过30天;配置与岗位和基本居住需求相称 |
| 手机、话费、流量、家宽 | 为履职所必需(含非工作时间或异地办公);以工作用途为主,个人使用仅为附带且不显著;雇主有书面内控政策明确可用范围与违规后果;具备合理的监控机制与记录 |
| 员工停车费 | 纯为公务,与履职或商务拜访直接相关;雇主有书面的报销政策与审批机制;保留能显示日期、时间、金额和税额的付款凭证 |
执行条例第53条同步收紧:员工以无偿方式取得、且用于个人利益的货物或服务,进项税原则上不可抵扣;只有满足法定/合同或书面政策要求并按FTA条件执行的,才在例外之内。雇主提供的住宿原则上不可抵扣,除非由人力资源和酋长国化部(MOHRE)指令强制要求。
这条主线的逻辑不难理解:员工相关成本能不能抵,越来越取决于你有没有书面政策和凭证,而不是"公司确实花了钱"。
3)现金支付、复合供应、信用票据、利润率方案等一揽子修订(149号决定)
现金支付限制:以现金支付、或拟以现金支付,且供应价值超过部长决定所规定门槛的,进项税不得抵扣。门槛数额将由部长决定另行规定。
复合供应反拆分:一个价格包含多个组成部分、且这些部分在现实中难以分割、由同一供应商提供的,要按单一复合供应处理,VAT待遇由主组成部分决定。用打包价把不同税率的项目"拼"在一起的玩法,空间被压缩。
税务信用票据(Tax Credit Note):相关规则同步修订,退货、折扣、冲减的票据流程要按新要求走。
利润率方案:修订了"购价"口径等细节。
资本资产、医疗产品等:定义和相关规则有调整。
4)进项税分摊与金融服务:注意生效时间不一样
进项税分摊(执行条例第55条):改为以"应税供应 ÷ 供应总额"的营业额比例法计算可抵扣比例,并把资本资产处置、以及按第48条收取的相关货物/服务剔除出分母,比例四舍五入取整。关键点:这项修订自"2027年10月1日之后开始的第一个纳税年度"起适用,不是2026年10月1日。
金融服务:进项税抵扣中的"境外"判定,统一为30天口径,与零税率出口所用的一致。
三、对中东站卖家的实际影响
对在阿联酋注册了VAT的跨境卖家(含亚马逊阿联酋站、Noon等平台的卖家),影响集中在五件事上:
供应商合规从"可选"变"必做"。你平时打交道的本地物流、仓储、清关、广告和服务商,只要单笔采购低于1万迪拉姆可走豁免,但基础的身份/地址/风险核查仍要做;大额供应商(超37.5万迪拉姆)还要银行证明和外部评价核查。这一套做不到,对应进项税就有被拒的风险。
付款路径被约束。习惯现金结算、或通过第三方、境外账户付款的,如果拿不出合理商业解释,可能直接失去抵扣。
员工相关成本的口径变了。签证、住宿、通勤、通讯、餐食这些"隐性成本",进项税能不能抵,越来越取决于你有没有书面政策和凭证,而不是"公司确实花了钱"。
打包定价的合同要重新看。仓储+配送、软件+服务这类一价打包的安排,可能被整体按主供应定性,税率和抵扣都会跟着变。
分摊规则虽在2027年才适用,但数据准备要从现在开始。2026年10月起就要按新口径积累供应数据,否则到2027年切换时会很被动。
四、给卖家的行动清单
按优先级排列,前三件是10月1日起已经生效的硬要求:
先自清:确认自己是否为FTA注册纳税人;拉出供应商名单和近12个月采购额;标出哪些单笔低于1万迪拉姆、哪些供应商12个月合计超10万、哪些超37.5万。
建供应商档案:法人注册证明、授权人身份证件、真实经营地址证据、银行账户确认(超37.5万)、风险指标的书面说明。
出一份内部书面政策:写明谁负责执行/复核/监督、核查步骤、留档规则。这是13号决定的硬要求,不是可选项。
规范付款:尽量电子支付;必须现金的,留存书面商业理由和限额内证明;避免无解释的第三方或境外收款。
逐项过员工福利:交通、住宿、通讯、餐食、停车对照17号决定条件,补齐合同条款、书面政策和监控记录;住宿除非强制,否则按不可抵扣处理。
复盘打包合同:判断是否构成单一复合供应,必要时调整定价与合同措辞。
分摊模型:按2027年后新规建模,与现行FTA认可的替代方法对照,预留切换窗口。
核对信用票据流程:退货、折扣、冲减的票据是否符合新要求。
找当地税务代理逐条核对,并把核查过程形成书面记录备查。
五、几个开放问题
供应商核查要"见面"、要对法人做注册和授权人核验,对于大量依赖线上平台撮合、供应商频繁更换的中小卖家,这套流程怎么落地才不拖慢采购?
现金支付门槛一旦公布,会不会把一部分依赖现金结算的本地服务商直接排除在可抵扣链条之外?
分摊规则2027年才生效,这一年的空窗期,你会按旧方法继续,还是提前切换?
出处与时效:阿联酋内阁Cabinet Decision No. 149 of 2026、联邦税务局FTA Decision No. 13 of 2026与No. 17 of 2026官方文本。三份文件均自2026年10月1日起生效,进项税分摊修订自2027年10月1日后首个纳税年度适用。VAT执行细节存在解释空间,现金支付门槛等仍待部长决定公布;涉及具体抵扣安排,请以FTA最终解释和持牌税务代理意见为准。

